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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田徑總會(IAAF)已發佈2008國際田徑規則,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後,新規則將於97年3月1日開始施行,以下為部分修改內容。
說明:
一、徑賽分組道次,複賽、決賽道次排法為4、5、3、6、7、8、2、1。
二、撐竿跳高選手在正確地做完撐竿插穴動作之後,如撐竿碰觸到著地墊時,並不算犯規。
三、標槍助跑道,其長度最短為30公尺,其餘不設限。
四、任一接力選手即使預、複賽被換下來,仍可參加決賽,但最多只可更換二人次。
五、在4X200公尺接力比賽中的第3棒及第4棒等待接棒選手;以及4X400公尺、4X800公尺接力比賽中的第2、第3及第4棒等待接棒選手,必須在指定的裁判員指揮下,按照同隊選手進入彎道的先後順序,由內到外排列各隊的接棒位置。一旦傳棒選手已經跑進最後彎道處,接棒選手不得改變在接力區起點處原來排列的順序。假使任何選手不遵守此規則時,將導致其接力隊被取消比賽資格。(備註:國小4X200公尺無預備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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